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2月4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草案)》。会议强调,各级政府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农民工工资。要在前期专项整治基础上,用法治手段推动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会议通过《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草案)》:
各地要把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作为治理重点,明确责任限期清欠,对问题突出的要公开曝光,对相关责任人和单位严肃追责并予以惩戒。 延伸阅读 今年8月,为根治拖欠,人社部发布《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不执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存储工资保证金等规定且拖欠的,将降低或取消施工资质。 1、未执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存储工资保证金等规定的,除处以罚款外,在改正前不得承包其他施工项目;拒不改正的,由住建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拒不改正且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取消其建筑施工资质。 2、发包单位未及时拨付工程款的,由发包单位以未结清的工程款项为限先行垫付所拖欠的工资。即使发生工程款纠纷,发包单位也必须按时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部分。 3、转包: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转包,发生拖欠为该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的,由最初转包的发包单位承担清偿所拖欠工资的连带责任。 4、由发包单位承担清偿责任的情形:
6、拖欠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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