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上海、北京、重庆之后,广州也发文了! 近日,广州市住建局下发通知: 1、施工现场质监人员:需取得省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本科及以上学历。 2、监理工程师:需具备《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并具备本科或以上学历。 3、施工图审查人员:需持有《一级注册建筑师证》,并具备本科或以上学历。 4、小型工程施工,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负首要责任。 5、小型工程实施分级管控,各阶段质量安全风险等级分为一级风险、二级风险。 附: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优化小型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穗建质〔2020〕4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营商环境,优化小型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我局将简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环节,强化落实各方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工程质量和安全风险管控。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实施范围 本通知所指小型工程是指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单体建筑面积不超过500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0平方米,且功能单一、技术要求简单的项目。其中,室内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以及生产和存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厂房、仓库等项目除外。 二、强化提升图审监理从业人员执业资格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714 号)有关要求,我市小型工程建筑专业施工图审查人员需持有《一级注册建筑师证》,并具备本科或以上学历。小型工程施工现场监理工程师需具备《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并具备本科或以上学历。 三、强化提升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学历要求 小型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人员除需满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规定的从业年限及专业资格外,还需取得省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并满足本科及以上学历要求。 四、实行基于风险控制的检查制度 小型工程实行基于风险控制的检查制度,强化落实参建各方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一)建设单位对小型工程的质量安全负首要责任 小型工程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监理单位对桩基础、主体、装饰、幕墙、节能等重要节点分别开展质量安全风险技术检查(以下简称技术检查),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负首要责任,施工、监理单位根据职责分工负相应主体责任。 (二)小型工程的风险分级 小型工程实施分级管控,各阶段质量安全风险等级分为一级风险、二级风险(详见附件1、2)。技术检查应基于工程各阶段的质量安全风险开展。其中质量风险应根据项目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确定;安全风险应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确定。技术检查可以和项目施工单位工序自查和监理旁站检查同步实施。 (三)技术检查流程 风险点的检查流程包括风险评估、检查实施和检查总结。具体要求如下: 1.风险识别 风险识别应在工程开工前完成。由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根据工程各阶段质量安全风险清单和风险等级识别施工各阶段质量安全风险等级,并经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负责人确认。 2.检查实施 根据项目识别的质量安全风险清单和风险等级,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单位开展技术检查。施工各阶段的质量安全一级风险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监理单位技术人员实施;质量安全二级风险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实施。 3.检查查验 各阶段技术检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会同施工、监理单位撰写行程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应如实记录技术检查以及问题整改情况。在工程竣工验收阶段,各方责任主体应对技术检查报告进行查验。 五、实行标准化差异化监督检查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小型建筑工程实施监督检查时,应根据工程性质、规模、技术难度等工程风险情况实施差别化管理,重点检查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对建设单位落实首要责任、施工单位工地现场落实质量安全措施的情况实施监管。 (一)监督交底检查图审机构审查意见落实情况 对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发现施工图设计文件存在问题的,建设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组织修改施工图设计文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在监督交底时一并检查审查意见落实情况。 (二)实施1次监督检查的工程 1.总建筑面积不大于5000平方米的厂房或仓库; 2.结构高度不超过12米且不含地下室的商场、办公楼、宾馆、酒店、文化、体育、旅游类公建工程。对该类型小型工程在主体结构完工进入装修前实施 1 次监督检查。 (三)实施不少于2次监督检查的工程 1.住宅工程; 2.教育、医疗类公建工程; 3.存在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项目; 4.建成投入使用后非建设单位自己持有的项目。对该类型工程实施不少于 2 次监督检查,其中主体完成后进入装修前检查1次,随机抽查1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分别设立的,由质量监督机构牵头,安全监督机构配合,共同开展施工过程中质量安全检查。 六、实行闭环管理严肃追究违规违法责任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发现工程参建各方未实施技术检查、工程发生质量安全事故、违反强制性标准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加大监督频次和抽检力度,采取责令整改、记录不良行为、行政处罚等措施,并严肃追究违法责任。具体行政检查要求如下: (一)规范检查行为。行政检查需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做好现场检查记录,记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二)实施闭环管理。行政检查中发现现场存在质量安全问题,应当立即责令改正,应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并限期整改。责令改正通知书应当载明工程名称、责令改正的内容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和条(款、项)序号等事项。工程相关责任主体应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整改完毕,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行政检查执行部门。 (三)强化责任追究。行政检查中发现存在违规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记录不规范行为、不良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等措施予以惩戒。 附件: 1.建设工程质量风险清单及风险等级.doc 2.建设工程安全风险清单及风险等级.doc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月7日 |